1、補助對象
設籍於該縣市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:
(1)實際居住戶籍所在地者。
(2)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,未領有政府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(僅能擇一領取)。
(3)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,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。
(4)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。前項所稱土地價值,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,房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。
(5)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合計未超過200萬元,每增加一人得增加25萬元。
2、發給標準
(1)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、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7,000元;列冊低收入戶之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4,000元。
(2)極重度、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4,000元;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3,000元。
3、申請方式
符合補助對象者,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。
4、應備文件
(1)申請表。
(2)全戶戶籍謄本。
(3)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。
(4)全戶綜合所得稅証明、財產証明。
(5)郵局或銀行存摺影印本。
(6)其他證明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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